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生产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idt IEC 68-2-1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idt IEC 68-2-2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idt IEC 68-2-3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干扰度试验 idt IEC61000-4-3:199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the portable braking performance tester for vehicles
通过记录车辆制动过程中由加速度传感器输出的加速度值的时间历程,计算出速度、距离后,可计算得到符合GB7258要求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用于判别机动车的制动性能,并可现场打印和进行数据通信的仪器。该类仪器也可进行加速性能、瞬时加速度值、加速度峰值、坡度值和附着系数等测试。
3.2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按公式(1)计算:
3.3
制动协调时间 brake coordinated time
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车辆减速度达到GB7258规定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值的75%时所需的时间。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组成
仪器为便携式,由加速度传感器、主机、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及微型打印机等组成。全套仪器的总质量应不超过6kg。
4.1.2
外观
4.1.2.1
仪器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主机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文字和符号缺损现象。
4.1.2.2
仪器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清晰、规范、耐久。显示屏、打印输出、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附有其它文字。
4.1.2.3
铭牌应标明制造商名称、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等
4.2
基本功能
4.2.1
加速度值测量范围
加速度值测量范围为-19.62m/s2~19.62m/s2。
4.2.2
显示分辨力加速度:0.01m/s2;速度:0.1km/h;时间:0.01s;距离:0.1m。
4.2.3
仪器供电方式
主机及打印机应自带电源,主机可连续使用时间应不少于5h。
4.2.4
显示方式
液晶点阵中文显示。
4.2.5
测试状态预设置及结果判定功能
仪器应能对日期、时间、车牌号、车辆类型、满载或空载状态进行预设置,并能按GB7258中规定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汽车或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时间进行合格性判定。
4.2.6
测试数据存储、打印、通信功能仪器应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存储、打印,并可通过通讯接口与计算机通信;可存储数据不少于50组。
测试结果打印内容应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日期、时间、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合格性判定等。
4.3
数据保持断电后,主机内置时钟(日期、时间)应正常运行,各组测试数据不丢失或改变。
4.4
仪器准确度要求
4.4.1
基本误差限-4.91m/s2~4.91m/s2时:±0.1m/s2;
其它量程时:±2.0%。
4.4.2
示值重复性误差
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
4.4.3
鉴别力阈
不超过0.05m/s2。
4.4.4
零位漂移
不超过±0.05m/s2。
4.5
电源电压适应性
当电源电压在标称电压值范围内变化时,仪器示值变化应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
4.6
耐温度变化影响
当环境温度在0℃~40℃范围内变化时,温度平均每改变10℃,仪器示值变化应不超过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
4.7
电池欠压指示
当电池电压降至标称值的90%以下时,仪器应出现欠压指示。
4.8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为一级,试验中及试验后仪器主机和传感器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显示、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
4.9
抗汽车点火干扰
按本标准第5.14条对仪器进行抗汽车点火干扰测试。试验中及试验后,仪器的显示功能、记录功能、打印功能应正常。
4.10
气候环境适应性
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在承受高温、低温、湿热等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外观和基本误差限应分别符合第4.1.2.1和4.4.1的要求。
4.11
运输环境适应性
仪器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试样进行定频振动试验,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外观和基本误差限应分别符合4.1.2.1和4.4.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验环境条件
5.1.1.1
参比试验大气条件
仪器的参比性能应在下述条件下试验:
温度:20℃±2℃;
相对湿度:60%~70%;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1.2
一般试验大气条件
无需在参比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的试验,宜采用下述大气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每项试验期间,允许的温度变化为不大于1℃/10min。
5.1.2
试验电源条件
试验电源电压的允差不得超过其标称值的±1%。
试验电源电压的纹波不得超过其标称值的±0.2%。
5.2
试验设备
5.2.1
测试范围及准确度要求
静态加速度测试装置(应用重力加速度的绝对标定法):测试范围:-9.81m/s2~9.81 m/s2;
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应用离心加速度的标定法):测试范围:-19.62m/s2~19.62 m/s2。
测试装置的总不确定度应不大于被检仪器基本误差限的1/3。
5.2.2
预热和预调
试验设备的预热时间应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并在相应的试验大气条件下使之稳定,预调应在预热时间内进行,在每项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调整。
5.3
一般要求检查
对仪器的组成、外观、文字、图形、标志及铭牌进行人工目测检查,应符合第4.1.2要求;用蘸有汽油(不低于90号)的干净棉布连续擦拭文字、图形、标志、铭牌表面15s,试验后仍应符合第4.1.2要求。
5.4
基本功能检查
按使用说明书操作仪器,对其功能逐项进行检查,其基本功能应符合4.2条的规定。
5.5
数据保持检查
仪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模拟制动性能和加速性能测试并将结果存储记录。断电2h后,对原贮存数据进行检查,应符合第4.3的要求。
5.6
基本误差限测试
基本误差的试验应在参比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但对于非仲裁试验,在能正确判别仪器基本误差的前提下,本试验允许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5.6.1
静态加速度测试法
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已调好的水平面上,接通电源,进行基本误差限测试,此时制动仪的理论加速度示值应为0.00 m/s2,改变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与水平面夹角,使夹角分别为30°、45°、60°、90°、-30°、-45°、-60°、-90°,分别读取仪器对应的八个加速度示值,重复测试三次,取各点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a,对应的理论示值ab为:
4.91 m/s2、6.94 m/s2、8.50 m/s2、9.81 m/s2、-4.91 m/s2、-6.94 m/s2、-8.50 m/s2、-9.81 m/s
2。按公式(2)计算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Δa):
Δa = (a-ab)/ab×100% ——(2)
式中:
a—仪器在试验点上的示值;
ab—仪器在试验点上的理论示值。
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4.1的要求。
5.6.2
离心加速度测试法
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旋转臂的水平面上,敏感轴方向分别指向或背向旋转中心,启动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在1g、1.25g、1.5g、1.75g、2g、-1g、-1.25g、-1.5g、-1.75g、
-2g测试点上,分别读取仪器对应的十个加速度示值,重复测试三次,取各点示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a,对应的理论示值ab为:9.81m/s2、12.26 m/s2、14.72 m/s2、17.17 m/s2、19.62 m/s
2、-9.81 m/s2、-12.26 m/s2、-14.72 m/s2、-17.17 m/s2、-19.62 m/s2。按公式(2)计算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Δa)。各试验点的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4.1的要求。
5.7
示值重复性误差测试按5.6.1方法,在90°和-90°测试点分别进行五次测试,分别计算五次示值的标准差作为对应测试点的示值重复性误差,应符合4.4.2的要求。
5.8
鉴别力阈测试
用离心式加速度测试装置,先设定在4.91m/s2,待仪器示值稳定后,施加0.05m/s2的激励量,仪器示值应有变化。
5.9
零位漂移
将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放在已调好的水平面上,开机后,将仪器调整至零位,观察
15min,并每隔5min记录一次读数。取最大的偏离零位值为零位漂移值,应符合4.4.4的要求。
5.10
电源电压适应性测试
当仪器的电源电压在标称值的+15%和-20%变化时,分别测量并计算仪器的示值变化,应符合第4.5的要求。
5.11
耐温度变化影响试验
将仪器(主机和加速度传感器)放入温度试验箱中,使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处于水平位置,开机后,在加速度测量方式下,使加速度传感器敏感轴平面处于垂直位置,待仪器显示稳定后读取该试验点(理论值为9.81 m/s2)的示值。关机后,按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
时间的平均值)的温度变化速率逐渐升(降)温至40℃和0℃,待温度稳定后保温2h,分别开机读取仪器的示值,计算出温度每变化10℃的示值变化,应符合4.6的要求。
5.12
电池欠压指示试验
仪器用直流稳压电源供电,先将电压调到仪器电源电压的标称值,接通仪器电源,然后缓慢降低稳压电源输出电压,读取仪器开始出现电池需重新充电指示时的电源电压值,应符合4.7的要求。
5.1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13.1
试验装置要求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17626.3-1998中第6章的要求。
5.13.2
试验方法试验按GB/T17626.3-199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等级为一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试样应符合4.8的要求。
5.14
汽车点火干扰试验试验设备要求:
a) 放电电极间距为1cm~1.5cm;
b) 放电频率为12次/s~200次/s;
c) 放电电压为10kV~20kV。
仪器主机与传感器连接后开机,使仪器处于工作状态,开启汽车点火干扰试验设备,设置在
60次/s的放电频率,将仪器主机与传感器放置于不受点火干扰的位置。然后连接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导线,分别使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和导线置于距放电电极中心5cm~10cm处,以12
次/s~200次/s的放电频率扫频,并进行制动性能测试,观察仪器工作有无异常,若有异常,在异常频率点持续试验5min;若无异常则在60次/s的放电频率上持续试验10min。试验中检查仪器的功能,应符合4.9的要求。
5.15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
5.15.1
耐高温性能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入高温试验箱中,在50℃±2℃的温度条件下保持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4.10的要求。
5.15.2
耐低温性能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入低温试验箱中,在-10℃±2℃的温度条件下保持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0的要求。
5.15.3
抗湿热性能
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将仪器放置在携带提箱内,放入湿热试验箱中,试验箱的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
91%~95%,并保持48h,试验后,在一般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放置至少24h,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误差限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4.10的要求。
5.16
运输环境适应性试验
仪器在运输包装条件下进行如下条件的定频振动试验:频率33Hz、加速度70m/s2、振动时间上下4h、左右2h、前后2h。试验后,检查外观和其基本误差限,应符合4.11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仪器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转产或转厂;
c) 停产后复产;
d)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正常生产时,产量满500台后,应进行周期性检验;
f)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g)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h)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仪器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如果有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允许加倍抽取样品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1 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项目
6.3
出厂检验
每台仪器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仪器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的外包装应体现如下内容:
a) 产品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
b) 制造商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产品商标、制造日期、制造地;
c)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7.1.2
主机外壳的适当位置上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标明:
a) 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
b) 制造商名称、商标;
c) 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编号;
e) 制造日期。
7.1.3
产品合格证
每台出厂的仪器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
a) 产品中文名称、型号;
b) 产品编号;
c) 制造商名称、商标;
d)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e) 出厂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f) 检验员标识。
7.2 包装运输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及运输的要求。
单个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装箱单。
7.3
贮存
仪器应贮放在-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通风室内,且空气中不含有对仪器起腐蚀作用的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