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所需资料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校车使用许可;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一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车管所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三、其它说明
(一)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二)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